民辦博物館:要扶持也要規范
“藏品登記備案,不得進行買賣”
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民辦博物館的身份是“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民辦博物館的行業主管部門,文物部門應當在此之前對其進行前置審核,但現行的文化部部頒《博物館管理辦法》作為部門規章,法律層級偏低,難以作為實行前置審核制度的依據。段勇認為,“去年轟動一時的冀寶齋藏品事件,進一步說明博物館作為專業性較強的行業,需要專業部門把關審核。我們期待正在報審過程中的《博物館條例》會為民辦博物館的管理提供具有實際操作性的法律依據。”
2013年,國家文物局組織開展了新中國成立以來對全國民辦博物館的首次大規模調研,文化部副部長、國家文物局局長勵小捷親自帶隊調研。國家文物局近期還將出臺民辦博物館設立辦法,明確設立民辦博物館的最低門檻,對藏品實施登記備案,完善登記注冊機制。對于涉嫌出土的文物藏品,也在考慮納入博物館藏品登記,加強年檢監管,并杜絕買賣。
建立民辦博物館理事會制度
由于創辦者的私人財產權與博物館的法人財產權混淆不清,在現實操作中,民辦博物館往往由創辦者說了算,法人治理結構不規范。
段勇認為,民辦博物館沒有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立理事會制度上具有天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理事會制度將有效提升社會參與度,由理事會代表社會管理博物館,改變法人治理結構不規范的問題,起到“化私為公”的作用——這種“公”指的是藏品的社會化,而不是國有化,使民辦博物館的藏品像國有博物館的藏品一樣真正成為全社會的文化遺產。
“希望在全國逐步培育一批藏品權屬明晰、法人治理結構規范、業務水平較高的民辦博物館示范館。民辦博物館以理事會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可由博物館創辦者或其代表、政府主管部門代表、熱心博物館事業的社會人士組成理事會負責博物館的大政方針,館長由理事會任命并負責博物館的日常管理。國家文物局已經發布了《民辦博物館章程示范文本》,對于理事會的成員構成、職責范圍等作了細致的規定。目前全國647家注冊民辦博物館中已有80%注冊為民辦非企業法人,而其中只有30%建立了形式上的法人治理結構,即成立了名義上的理事會,但實際上能夠真正發揮理事會應有功能的基本上沒有。因此,在民辦博物館領域推廣以理事會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既具備客觀條件又任重道遠。”段勇說。
責任編輯:麥穗兒



